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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
【辩护律师】
张铁雁,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蔡仁鲁,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
赵新宙、张立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郭然,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1996年3月11日晚,24岁的孙宝国与弟弟孙宝东乘火车去辽宁省鞍山市购买钢材。次日凌晨3时到站,刚下火车,一名李姓出租车司机向他们招揽生意,他们没有同意,二人因发生纠纷,刺死、刺伤出租车司机。1997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宝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孙宝东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09年,这份早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判决被撤销,被指定移送管辖至吉林市,并入涉黑案审理。2011年,本案跨省重提,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变更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孙宝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孙家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吉林高院二审依然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改判孙宝国死缓,孙宝东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孙家委托律师提起申诉。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判,撤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孙宝东、孙宝国兄弟被当庭释放。
法院认定: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故意杀人之犯罪,孙宝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关于相应犯罪已经法院处理过,不应再次被处理的辩解、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办案机关对孙宝国等人重复追诉并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关于已经调解处理、治安处罚的案件,不影响对涉案原审被告人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检察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从长春孙氏三兄弟案件的再审过程来看,基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得到了具体地落实,面对司法责任制,法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加,法律成为了法官办案的唯一标尺。同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的社会、政治环境也发生了良性变化。本案是近年来能够依法律的尺度衡量运动性打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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