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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如何认定组织卖淫行为的?组织卖淫怎么判?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梳理了近期的案件,分享一则比较典型的案例:

从2012年11月开始,赵总先后租赁某市新世纪大酒店地下一层、国际酒店二层、精品酒店一层等地方,表面上是从事桑拿按摩的生意,实际上是偷偷的进行卖淫活动。为此,赵总先后雇佣、培养了赵儿、乌梅、谭瓶、王双、御银、王灵、高霞、张冬、杨颖及丁某(已判刑)等人,负责帮他管理、分配这些卖淫活动。

这个活动中,为了方便管理,赵总采取交押金、分等级管理、奖金激励、错误惩罚、严格的组织制度等方法去控制和管理卖淫人员。

为了掩人耳目,防止被发现和抓现行,赵总组织的这些店面,表面上都是关门不营业的,只能是熟客或者熟客推荐,再通过监控确认客户身份后才放行安排服务员。

   随着组织的发展壮大,赵儿、乌梅因为表现比较好,逐渐取得赵总信赖,成为了分管的负责人。为了留住赵儿、乌梅,赵总让赵儿在国际酒店、亿联酒店担任总经理,让乌梅在精品酒店、E家酒店做总经理,两人都是全面负责管理卖淫场所事务;而上面提到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御银、谭瓶、王双及丁某主要在国际酒店、亿联酒店附楼桑拿中心任经理;王灵、高霞、张冬先后在精品酒店、E家酒店任经理,这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是具体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及招揽嫖客、安排卖淫活动等事宜。杨颖则是跟乌梅先后在E家酒店、精品酒店桑拿中心任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卖淫人员、有偿提供卖淫工具等。根据公司的规定,他们管理的越好,赚的钱越多,提成也就越多,因为提成主要是从卖淫女的收入中提取。

    经公安机关统计,赵总等人从2012年11月开始,短短2年的时间,就在新世纪大酒店桑拿中心组织卖淫8千多次;从2013年6月开始,1年的时间里,就在国际酒店桑拿中心组织卖淫2万多次;从2014年7月8月开始到被抓获,在南苑E家酒店桑拿中心组织卖淫4千多次;从2014年9月开始,只有2个月时间,就在精品酒店桑拿中心组织卖淫近4千次;从2014年8月开始到被发现,在亿联酒店附楼桑拿中心组织卖淫近3万次。

因本案被认定属于集团犯罪,所以赵总要对所有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所有的卖淫次数都要算在赵总头上,至于其他主要人员,一般是按照他们负责的门店的次数计算,只对自己门店的卖淫活动负责。根据统计,赵总组织卖淫64000余次,赵儿参与组织卖淫27000余次;乌梅参与组织卖淫8000余次;谭瓶、王双参与组织卖淫29000余次;御银参与组织卖淫27000余次;王灵参与组织卖淫8000余次;高霞、张冬参与组织卖淫6000余次。广州律师。

   在这个案件中,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发现,被告人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有:

1、          赵总组织卖淫经营模式单一、环境封闭,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赵儿认为他仅仅是帮忙管理后勤活动,主要体现在帮忙调配卖淫人员卖淫所需的物品,帮公司给卖淫人员开各类罚单。没有做过招募、或管理妈咪的工作,更不负责面试卖淫人员。所以,他参与的事是对卖淫活动的控制是几乎没有的,在整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应该是远小于乌梅和其他担任妈咪的经理。事实上,赵儿对其他经理没有控制权、指挥权,实际地位仅相当于或者低于杨颖。赵儿对营业款无控制、分配决定权。赵儿参与管理卖淫小姐的活动不是控制卖淫活动或者小姐的主要环节。

3、       乌梅是自2014年9月在精品酒店,和其他经理共同管理,他负责的主要日常管理工作,期间只有2个月   。而她并不负责南苑E家的组织卖淫活动,只是在那里作为带客妈咪而已,并没有加入到经营管理卖淫场所的活动中。

4、   王双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因为怀孕了,一直在家里待产、生育带小孩,是没有加入组织卖淫活动的,也没有做那些招募、管理员工的工作,拿的也是固定工资,卖淫赚的多少和他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他是不拿提成的。   

5、          御银在新世纪大酒店、亿联酒店两处参与组织卖淫的次数只有5000次左右而不是27000多次。而且他只是帮忙招待客人,不用怼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也是拿固定工资,没有提成或抽头。

6、          高霞是在2015年1月在南苑E家参与组织卖淫活动,2月多就不没干了,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只是负责招揽嫖客,所起的作用较小,也没有参与卖淫场所内的任何管理工作。

7、   张冬没有招募过卖淫女,没有制定卖淫价格的权限,也没有组织卖淫的管理决策的权力,他真正参与组织卖淫在1000次以下。

8、   杨颖的行为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在E家酒店担任助理,主要是按照乌梅、高霞的指示,帮忙卖淫人员做后勤工作,同时主要是执行对卖淫人员的奖惩、请假制度。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未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不是组织卖淫的核心人员。

  后来,法院经过审理后提出以下观点:

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的总次数承担刑事责任,所以:

(1)赵总出钱投资,而且雇佣了涉案的那么多个人员,有组织的租赁酒店场所作为掩护从而开办多个卖淫场所组织卖淫活动,整个过程的持续相对较长、而且次数多,并不是简单的经营模式单一、环境封闭,这足以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2)赵儿在国际酒店、亿联酒店担任主管,并从事管理场所日常经营的工作,有赵总多次口供确认。而且王双、谭瓶的也指出赵儿是大妈咪,员工丁四兰、石开云的证言证实总经理是赵儿,负责管理场所日常事务,所有人都要听从她安排。因此,这些证据是完全可以认定赵儿是国际酒店及亿联酒店的主管,且负责场所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卖淫活动。

(3)乌梅自己已经多次承认负责南苑E家的日常管理。加上赵总提及到乌梅在2015年1月到的南苑E家,担任的职位是主管。高霞、张冬的也指认出乌梅是主要负责南苑E家的。所以,这些证据是足以认定乌梅在案发前负责管理南苑E家卖淫场所的卖淫活动。

(4)卖淫人员有指认是由御银、王双等人面试的,面试通过后就有了自己的工号,并且是他们告诉了公司的奖惩、押金、开会、请假制度,还有培训卖淫服务内容、流程等,卖淫的价格以及提成的比例,也是双方一块商定后决定的,之后就是御银、王双等妈咪去招揽客户,并把客户安排给他们,主要是妈咪带领卖淫女给客户挑选。所以,王双、御银、高霞、张冬分别在卖淫场所担任妈咪,负责招募卖淫女,招揽嫖客,安排卖淫人员供嫖娼人员挑选,调度、控制卖淫活动是有证据支撑的,从这方面考虑,王双、御银、高霞、张冬地位、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也属于主犯。

(5)证据中关于对杨颖的指认,主要是指出杨颖主要负责的是提供卖淫工具,执行并监督上下班制度、对超时的客户进行催钟等工作。这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杨颖有过招募卖淫女或者招揽嫖客的行为,且杨颖参与组织卖淫犯罪时间相对较短,因此,杨颖在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明显小于其他担任妈咪的。

   综合以上原因,法院最后认定,赵总投资开办多个卖淫场所,伙同赵儿、乌梅等多人以利诱、提成等方式招募、雇佣多名妇女卖淫,续时间长、次数多,犯罪情节严重。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赵总、赵儿、乌梅、谭瓶、王双、御银、王灵、高霞、张冬系主犯;杨颖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赵总是老板,地位作用最大,又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赵儿的地位作用明显小于赵总,但略大于其他做妈咪的,乌梅参与组织卖淫的次数与王灵相当,明显小于赵儿、谭瓶、王双、御银参与的组织卖淫次数;因此,判决赵总判处无期徒刑,赵儿有期徒刑11年,乌梅有期徒刑11年,杨颖有期徒刑5年等等。广州刑事律师取保候审组织卖淫相对比较困难,因为这类案件抓获的基本都是管理层人员。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卖淫活动,量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第一档为5到10年;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而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获利100万以上就是情节严重的了,这是很容易就达到的标准,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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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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