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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的罪与罚,吴亦凡事件进展推测与分析

2021年7月31日,北京朝阳分局通告,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作为办理过性侵类案件广州刑事律师,基于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过往的办案经验,对该案作几点推测,与大家共同分析和探讨。

一、警方手上已掌握足以定罪的证据

首先,吴亦凡案其实尚处刑事诉讼中最早期的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最早一个环节,即审查逮捕前的侦查环节。

若是其它案件,我们在这个时候便谈论证据是否足以入罪,似乎还为时过早。因为强奸案件极易引发事实、证据的争议,比如关于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无性防卫能力人的情形认定,并不存在其他罪名里常见的“法律拟制”条款,甚至没有相对明确的判定标准。实践中,强奸案件的审查主要还是依靠言词证据,这种做法导致强奸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比例很高。

按照道理来说,秉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应随意推测侦查工作或妄言某人的结局是罪或无罪。但笔者仍然认为,公安机关如此高调的宣布对一名带有巨大流量的明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然不是在打无准备的仗。

吴亦凡一案涉案人数众多,且已在国内引发巨大舆论,足以被认定为重大案件,因此极有可能已有更高级别的办案部门介入,并会同政府外事、外交部门仔细、谨慎商议、讨论处理方案,最终决定高调予以拘捕。由此推测,公安机关手上应当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

这里另外提一下,很多外人想知道办案单位一般是怎么审强奸案的,其实没有那么玄乎,原理本质上是“利用、组合现有证据,组织讯问、询问大纲,发掘涉案人员每一句话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加以放大,最终得出结论”

任何一个案件在刚开始侦办时,办案人员都会面对数量众多、真伪不明、关联度存疑、非常零碎且未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首先会梳理与嫌疑人和被害人所称供述中相同、吻合的部分,单独列明。

而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后,办案人员很快就可以将证据划分成“双方主张事实一致”和“主张事实不一致”这两个大类(而“主张事实不一致”的证据中又可分为“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接下来的办案重点将会放在“两人所说有何不同”、“对各方有利的证据为何会产生矛盾”等问题之上,办案人员也会就这些“矛盾的原因”向涉案人员进行重点发问。譬如,嫌疑人如果主张自己并没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案警方在被害人体内提取到了嫌疑人的精液,并在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上检查到了撕扯、打斗的痕迹,那么办案人员就会要求嫌疑人对这一矛盾进行解释。

以我们今天讨论的吴亦凡案为例,吴亦凡很有可能以“被害人虽饮酒但未至醉酒,因此不能认定已经不知反抗”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理由看似高明,实则拙劣。吴案中,依警方的调查通报显示,吴亦凡以挑选MV女主角为由引诱被害人到家中,以饮酒和玩桌游为开场。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对案发当晚一同进行酒局的旁人进行询问或讯问,拿下案发当晚被害人大量饮酒的证人证言或供述,以该言词证据作为“矛盾证据”,让吴亦凡对此中的矛盾性作合理解释。还有另一种思路,考虑到吴亦凡若构成犯罪,以当前新闻对事实的披露和被害人的指控,笔者推测其很有可能是惯犯,那么给吴亦凡组局的执行经纪人冯某很有可能对这些事情是知情的(甚至参与其中)。公安机关或将通过对冯某进行讯问来打开突破口,用大白话说就是让冯某跳转成为“污点证人”,以此获取更多关于案发的信息,也有更多能让吴亦凡“解释”和“自圆其说”的“矛盾”。当你编造了一个谎言时,那么你说得越多,错的也就越多,被识破、拆穿的可能性也越大。在审讯中,嫌疑人若想坚守谎言,要么只字不吐,要么从心底里坚信谎言是真实的,才能在每次审讯中编造出自圆其说的说辞,但这对常人而言基本是不可能的。而所谓“只字不吐”战术,无非也就是在赌指着自己脑袋的枪里有没有子弹(证据)。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是没有沉默权这一说的,当然嫌疑人硬是要咬紧牙关沉默到底,审讯人员也没有办法,现在审讯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没有人会冒着丢帽子进监狱的风险搞刑讯逼供,但嫌疑人你选择沉默就要承担沉默的代价,尤其是在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如果同伙“默契”的指证你是首要分子或某些对你明显不利的事实,而你又保持沉默,那最终只会让自己陷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二、检察院极有可能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推测检察院会对吴亦凡批准逮捕,并且,检察院很有可能早已对案件提前介入,开展引导侦查的工作了。
检察提前介入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特殊设置,其内容为公安办理案件时检察官提前介入参与,共同办案,掌握办理过程的来龙去脉和证据逻辑链条,提前的程度可以早至案发报案时公安第一次前往现场就一同前往。这一制度设置被规定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二百五十六条。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在多个新闻性案件中频频出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譬如昆山“龙哥”案中,检察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提前介入意见,最终于海明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强奸罪的侦查、取证存在较高难度,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某项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一事实”的问题有时难以把控,而如果肩负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将会大幅提高证据指证的精准性,使得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如虎添翼”。

那么,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的检察院,会开展怎样的工作呢?一般来说,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检察院会督促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进行系统的收集、固定,尤其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强奸案件突出侦查取证的针对性。譬如,针对吴亦凡案,检察院可能会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场所、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的提取,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商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证人、被害人的发文重点和大纲,以保证取证的高效性和精准性。
再譬如,网络上有人称吴案涉及有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仅为网上传言,读者慎重判断),对于被害人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人的强奸案件,检察院会引导公安机关重视能证实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上述情形是否明知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工作。
对案件逮捕、起诉作出决定性意见的检察机关一旦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对吴亦凡案进行精准取证,那么最后十有八九会对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广州刑事律师甚至推测,朝阳区公安之所以能如此高调地对吴采取措施,很大可能已经就证据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提前商议,确保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那么,我们能不能认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侦查说明嫌疑人必然有罪,或导致嫌疑人必然被入罪?也未必,参照去年舆情汹涌的鲍毓明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成立督导组进行侦查、调查,最后仍然没能证实鲍毓明构成性侵犯罪。只是请大家请注意,鲍毓明案和吴亦凡案存在的巨大不同在于,鲍毓明从始至终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机关从未对鲍毓明的入罪等问题作出实质性的表态(如采取强制措施等),对外界所展露的更多是缜密调查罪行的决心和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姑息的态度。而吴亦凡案中,嫌疑人已经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当于案件已经从事实调查进入到了犯罪指控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仍对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相当于变相的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这一“表态”给予了否定的态度,这在舆情汹涌如斯的本案中,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检察一体化”是检察院所奉行的组织理念,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乃至对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均非哪个检察官自己可以决定的,一定是经过主管领导甚至检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在这种层级的案件中,公安和检察院必然会有“要么不抓,要么抓准”的觉悟,这也是我推测案件在审查起诉结束之前,在事实认定方面不会有很大的逆转的缘故。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漫漫长夜的第一步,吴亦凡这个案子虽然难以再出现“转机”,但对于具体案情和法律程序,仍然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地方,只能期待公开的信息渠道中有更多可供分析的基础素材。

关于吴亦凡这个案子,广州刑事律师想说,如果吴亦凡最后被审判认定有罪,希望该案能够在确保被害人信息保密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案情公开,一来震慑娱乐圈的不正之风,二来也向国内外展示我国严密的刑事司法体系和依法治国、打击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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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雄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风险防控部委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犯罪侦查专业





陈桂雄律师曾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参与破获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特别是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假冒商标、伪劣产品犯罪、诈骗类等犯罪,具有利用侦查思维逆向辩护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细致、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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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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